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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解答|法释〔2026〕19号解读(下):涉刑合同效力、责任与担保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3日 信息来源: 北京盛汉律师事务所

2026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全文二十四条。针对长期以来片面理解、机械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所带来的种种问题,《规定》明确,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适用“民刑并行”和“先刑后民”,并设置了案件受理、中止诉讼、线索移送、情况通报、执行衔接等配套规则,确保案件处理能够体现公平正义、做实定分止争。

上篇梳理了《规定》的程序规则。本篇聚焦实体部分——一方当事人涉嫌犯罪,他与对方订立的合同是否当然无效?责任由谁承担?担保人能否免责?《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给出了答案。


一方涉刑,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实践中有一种朴素认识:合同既然是骗来的,当然无效。第十七条明确否定了这一认识: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有关合同的效力以及是否对被代理人等发生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

这句话有两层意思:订约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与合同是否有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前者依刑法评价行为的可罚性,后者依民法典评价意思表示的效力;同时,合同效力必须回归民法典规定——可能有效,可能因欺诈而可撤销,也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不能仅因一方构成犯罪就径行否定。

以骗取贷款为例,若简单以构成犯罪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最终债权人两头落空。若依照民法典规则认定合同有效,债权人可通过主张违约责任、担保责任实现债权,反而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合同责任由谁承担?——代理与代表的三条规则

其一,内部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第十八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损害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构成犯罪,当事人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俗地说,此类情形不再径行依据恶意串通规则认定合同整体无效,而是按滥用代理权规则处理:未经法人、非法人组织追认的,合同不对其发生效力,但仍可约束恶意串通的双方;法人、非法人组织因此受到损失的,还可以请求恶意串通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其二,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类犯罪。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诈骗、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等犯罪,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区分情形处理:属于有权代理或者构成表见代理的,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其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属于无权代理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不予支持,但该主体有过错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单位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上述诈骗类犯罪的,责任认定也参照上述规则处理。分界线在于有无代理权、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其三,工作人员侵占、挪用。这一条对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影响最直接。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非法占有或者挪用,被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相对人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这里体现的是外观主义——善意相对人信赖的是单位这一主体,而非工作人员的个人品行;反过来说,被害单位须先对外承担违约责任,才谈得上向行为人追偿。

总而言之:刑事追责解决的是行为人的罪责,民事责任解决的是损失最终由谁承担,二者互不替代。人民法院判断责任归属时,看的是有无代理权、相对人是否善意、单位在授权管理上有无过错,而不是谁构成犯罪。


主债务人涉刑,担保人是否随之免责?

主债务人涉刑,并不自动免除担保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订立主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间内请求撤销担保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列情形包括:债务人的欺诈行为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债务人以胁迫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等。该条还明确,因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担保人的职业身份、认知能力、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认定担保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另有两条容易忽略的细节。


盛汉律说

新规出台,针对的是过去“先刑后民”被片面理解、机械适用的问题。其实质意义在于,把合同效力和民事责任从刑事定罪中独立出来:该有效的合同不因涉刑而当然无效,该承担的责任不因有人犯罪而落空,该免责的也不因主债务人涉刑而当然免责。通过程序上区分适用民刑并行与先刑后民,实体上回归代理权、善意、过错等民事要件判断,新规力求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不让被害人和善意相对人两头落空,也不让单位或担保人无端背锅,最终实现公平正义、定分止争。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作为诉讼或决策依据。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如遇实际法律问题,请及时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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